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