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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3、地价管理及征地补偿考核。

  (1)地价管理。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不得低价出让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出让价格(包括标底或底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征地补偿。要坚持依法征地,坚定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进一步完善征地协议制度、征地公告制度、征地听证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兑现补偿。按照《中共韶关市委关于构建和谐韶关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要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农村居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确保他们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折资入股项目建设,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再发展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的水平。对不依法兑现补偿,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4、控制违法用地和查处违法用地的考核。

  (1)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应立即制止、纠正,自查自纠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对制止和纠正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跟踪监管,督促基层自纠到位,对已构成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基本实现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无非法批地行为、无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2)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构成违法违规事实的必须立案查处,立案率要达到100%,并按法定程序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批准立案的违法用地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的同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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