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查违法违规用地,进一步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特别是基层国土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通过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和土地执法督查的力度,严格实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的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保证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等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1)耕地保有量。各地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调查数据的耕地面积减去当年依法批准占用耕地面积加上补充耕地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补充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地基本农田不得少于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检查中确定的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落实情况。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当年农用地转用面积应严格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完成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任务(包括易地开垦)。
2、土地利用责任考核。
(1)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考核指标。从2008年起,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25%(年度存量建设用地是指通过企业改制、城中村整理、空心村整理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配置利用的土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新增建设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增建设用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在新批项目的投资总额除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08年市辖三区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为80万元以上,各县(市)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为50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大、成效好、超出上述指标的项目给予用地指标方面的政策倾斜;对未能达到上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已供地项目,不再提供新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