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根据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
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