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经济政策。一是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规范和完善减免税收的申报审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二是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坚决禁止违规减、免、缓征政府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行为,加大基金收缴力度。
(二)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科学确认其过渡期,加快产品转产、升级换代工作。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砖。对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城市规划关。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要在建筑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文件,不颁发审查合格证书,不予备案。三是竣工验收备案关。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须提供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及屋面、墙体、门窗工程的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四是房屋销售关。房产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已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
(四)加强示范推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政策的扶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建设节能型住宅小区,选择若干个新建项目作为不同类型的建筑节能的示范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工的示范工程,要做好验收工作,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示范工程的经验和成果,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