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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发展区建设,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是搞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市生态经济发展的可靠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的高度,增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从2008年10月1日起,除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特殊工程、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韶关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未经认定的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县(市、区)城区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市区为主要市场的周边粘土砖生产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以下轮窑、450型及以下挤出砖机)和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于2008年12月30日前关闭。

  (二)强制推进建筑节能,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2006年起,韶关市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8年起,县(市)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韶关市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3%以上,县(市)城区达到2%以上。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示范建筑小区等,应率先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执行节能50%的标准,选用和采购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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