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征兵优抚安置规定的通知


  (三)非农业户口且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发给其家属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收入水平的70%。

  第六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比例给予奖励:

  (一)获得优秀士兵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30%;

  (二)荣立三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50%;

  (三)荣立二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80%;

  (四)荣立一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100%;

  (五)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200%。

  第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八条 对于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的家属,除享受正常的优待金外,由市统一发给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入伍前和退伍后各发5000元)。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区分户籍),由市统一发给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凡在校学生入伍,学校均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复学后到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其学籍性质不变。

  第十一条 正常退役的在校大学生复学后,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给学习生活费补贴至毕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补贴:

  (一)获得优秀士兵的,每人每年增发500元;

  (二)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8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

  (四)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2000元;

  (五)获得荣誉称号的,每人每年增发3000元。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条款,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不区分户籍),由市按每人3000元发给一次性入伍奖励。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接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安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