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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8]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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