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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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