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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8]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直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本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县直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本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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