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开展创业培训、宣传和创业推介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创业贷款风险准备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的合同复印件、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创业企业贷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同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创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各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所报送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单位资格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实行申报项目(企业)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