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企业是在韶关市市辖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证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项目自我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创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