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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旅游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企业;

  4、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5、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6、下海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其他城镇失业自主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项目。

  (六)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风险准备奖励三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市辖区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给予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一年期限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内给予适当的奖励(按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的1%计算)。

  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本年度已获得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当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韶关人民政府信息网、韶关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韶关信息网等媒介刊登,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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