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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韶府[2008]9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韶关市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韶关市社会保险费由韶关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由韶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以及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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