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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韶府[2008]95号)


  为做好2009年韶关市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韶关市籍机动车辆年票费统缴时间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未缴纳2008年年票费的车主必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补缴,逾期将按规定追缴滞纳金。

  二、韶关市籍机动车辆的车主需在缴费期内持《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到年票收费点(原养路费征收站)办理年票缴费手续。

  三、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在缴纳年票费时,应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经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核准后,按非营运标准缴交年票费,否则,一律按营运车辆标准计缴年票费。

  四、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在韶关市辖区内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参照本市同类车辆标准缴交年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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