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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主体应当适格,规定事项应有法定依据。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涉及跨部门事项的,还应做好协调,防止政出多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要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越权违法、不适应新形势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要按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要求,科学划分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市辖区政府的行政执法管辖范围。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上级机关除了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外,原则上不介入下级机关执法领域。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农业、国土、环保、安监、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领域为试点,逐步试行综合执法,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率和执法的有效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于权限不明的执法领域,争议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职权提出解决意见,由共同上级裁决。在此之前,各部门不得自行执法。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所必需之经费,统一纳入政府财政。上级机关应根据下级机关执法任务及财政预算情况,以专款专用形式给予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坚决查处截留挪用罚缴所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现象。违者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七条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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