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韶府[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快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和五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站在继续解放思想,建设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政府工作是影响建设法治社会成败的至关重要部分。市县政府是国家行政体系的基础,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一线执行者,市县政府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只有大力改进市县政府管理模式,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才能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扎牢党的执政根基。我市近年来不断完善法制、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也要看到,人治思想和官僚主义的流毒在极少数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中依然存在,闯法律禁区、损群众利益的现象仍有发生,严重伤害了党群政群感情,阻碍了我市法治实践的步伐。为此,我市必须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指针,切实增强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杜绝权力的缺位、越位和腐败现象,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快依法治国和法治广东战略的实施贡献力量。
(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落实稳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