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型水库管理人员一聘3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水库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聘用新的管理人员,更换人员另行组织培训。
(三)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勤维护。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建筑物要保持整洁。要认真落实工程检查制度,在汛期,水库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对水库坝区及周边区域进行巡查;非常时期(洪水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原则上每2小时对水库工程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加密检查。
(五)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库运行及检查情况按规定上报。在汛期,各水库应按三防指挥机构的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六)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应对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加强工程保护工作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50-1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按照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区:主体建筑物不少于1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葬坟等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2、兴建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4、在水库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5、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6、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堤坝开荒垦植、铲草等破坏堤坝活动;
8、在溢洪道内设置拦鱼设施、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9、在坝顶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