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要求落实防汛物资的储备。
(七)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水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八)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库主管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九)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运行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工程,其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十)县(市、区)、乡镇政府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水库管理人员及其经费,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程检查、除险加固等工作。
二、配备水库管理人员,规范工程管理
(一)小型水库应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每座小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年2400元,其中市负担50%,县、镇两级负担50%,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非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费用由水库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
(二)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
1、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一定水库管理知识,年龄在22-55周岁之间;
(2)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管理职责;
(3)原则上选聘居住在水库附近的村组干部、群众;
(4)水库承包人一律不得担任水库管理员,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含2座)水库的管理人员;
2、聘用程序。
(1)本人自愿,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推荐,报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凡任职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续聘上岗;
(3)工程所在地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水库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水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