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3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现就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一)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除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和相关部门直管的小型水库以及水库所有者(业主)管理的小型水库外,其余小型水库的管理权统一收归乡镇(以下简称镇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小型水库必须逐库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四)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制定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五)小型水库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