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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监督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含提取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四)从土地出让的收益中安排;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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