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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韶府[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十二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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