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情况复核、公示工作。
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资料受理和调查评议工作。
市发改、监察、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和浈江、武江区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与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立项、分配、供应及监管协调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按照《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具体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以内。住房困难标准指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凡纳入了公房拆迁改造安置范围、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市属“双退企业”职工,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行租金补贴的,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行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现有家庭成员人均10平方米以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凭相关证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的时间顺序等,确定相应保障方式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