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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经普办字[2008]61号)


各设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财政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精神,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普查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基本保障,普查经费能否足额落实,将直接影响普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提出"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级财政、统计部门一定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普查经费的要求,认真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抓紧核定落实普查经费。
  二、要确保普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一定要确保普查经费按普查对象数量和工作过程分类分步足额到位。已安排普查经费预算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尚未安排普查经费的市、县(市、区),要抓紧核定预算,尽快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落实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历时三年完成,普查经费要分三年列入2008年到2010年财政预算。
  三、抓紧做好普查物资准备工作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增加了能源普查、生产设备调查和信息化指标,细化了服务业调查项目,增加了单位清查工作等新内容,且数据处理工作由乡镇、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需要耗用大量的物资和配备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情况,结合本地普查工作实际,比照检查预算编制情况,对于不能满足普查工作基本需要的,要以适当形式追加,确保不因物资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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