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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8]72号)


承德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沧州市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各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减免的区域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下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和孟村回族自治县等6个民族自治县,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九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实施税收减免的原则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考虑我省财政体制及民族自治县等实际情况,对我省民族自治县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九条提出以下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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