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发改收费函〔2008〕387号)
昆明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在云南境内收取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昆铁装卸函〔2008〕3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非铁路主营业务经营企业对自愿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散装货物的货主,可收取称重过磅服务费。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企业提供该项服务应该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强行收费。
二、在国家对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服务未制定收费标准前,我省暂定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吨1.00元,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三、凡散装货物已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过磅并收取服务费的,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向货主收取过磅服务费用。
四、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用税务票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在服务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