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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高速公路软贷款及信托资金转为国家项目资本金的批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高速公路软贷款及信托资金转为国家项目资本金的批复
(渝交委〔2008〕322号)


重庆高发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将开发银行软贷款转为拨款的紧急请示》已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三点:“同意重庆高发公司提出的开行61.032亿元软贷款转为拨款的债务剥离方案,降低重庆高发公司负债率。对于该部分开行软贷款转为拨款后每年需还本付息的资金,市财政和市交委各承担一半”的规定。为了降低你司高速公路项目负债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要求,经市交委与财政局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截止2008年12月10日,你司收到通过我委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软贷款43.632亿元、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托资金27.7亿元(暂时搭桥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扣除2008年12月25日应回购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0.3亿元的本金,共计61.032亿元全部转为国家对你司高速公路的拨款,请你司作为国家项目资本金调整相关账务,具体明细见附件。
  二、上述项目软贷款及回购信托资金债务的本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由市交委与市财政共同承担,资金还款来源为交通专项建设资金及营业税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及回购款仍由你司承担,利息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附件的项目、金额以及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要求。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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