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为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优势,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着眼于天津和台湾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台资企业在津发展,促进津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台资参与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为促进滨海新区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对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台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融资扩展、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促进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鼓励台资在津投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台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建设、经营、增资扶持,给予新增业务、协作配套、财政贡献奖励和厂房租用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以财政返还的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台资企业来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购建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在一定期限内,财政给予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四、支持台资金融企业来津发展。利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优势,在两岸推动金融合作的进程中,支持台资金融机构来津集聚,支持台资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津台金融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的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
五、鼓励台资投资现代物流企业。台资在津投资具有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高端服务技术的现代服务企业,填补产业或行业空白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