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名单。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按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落实源头治超工作责任:
(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二)加强对公路沿线两侧砂石料场(站)和水泥构件厂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取缔其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监、质监部门要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一)质监部门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纠风办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质监等部门要以治超工作站点为依托,对行驶在公路上私自改装的车辆实施治理,责令恢复原状。具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我市企业或个人摊点有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部门,并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派驻管理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出港(场),特殊超限超载运输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相关部门护送下行驶。
第十四条 市内道桥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治理力度,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