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区县治超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实施考核的内容:
(一)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的建立情况,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督查情况报告等。
(二)治超工作点位(包括流动点位)设置及本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本区域内装载源头,大型企业规范运输和对车辆改装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中的人员到位情况和严格执法情况。
(五)加大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思路的工作成果。
(六)治超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
第六条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对全市治超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治超工作的协调,负责制定市治超工作有关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四)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召开例会,掌握全市治超工作信息、动态,研究总结当月治超工作情况,部署次月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公路路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点位坚持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一)公路路政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二)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拦检,引导进入卸料站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实施处罚,并对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实施违法记分,累计分数达到12分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实施学习教育。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