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表中Gn为额定起重量,单位为吨;对Gn≥100吨的起重机,每增加10吨加收100元。
2、凡有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起重吸盘、副钩、集装箱吊具起重机的检验收费按表列收费标准每项加收10%。
3、对于跨度大于等于22.5米的起重机,每增6米(不足按6米计)加收表列标准的10%。
4、对于起升高度大于6米的起重机,每增加3米(不足按3米计)加收表列标准的5%。
5、防爆型起重机加收100%(含防爆性能检测),冶金类起重机加收30%,非标起重机加收20%。
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按照同吨位门式起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
7、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在同吨位门式起重机基础上加收150%,架桥机、装卸桥、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造船门式起重机在同吨位桥(门)式起重机基础上加收80%。
8、高度大于20米的升降机、高空作业车、擦窗机,每增加3米(不足3米的按3米计算)加收50元。
9、升降作业平台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双笼升降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加收30%。
10、所有进口起重设备增收20%。
11、载荷试验300元/台。
12、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3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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