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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部分 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电梯类收费标准
  (一)定期检验与验收检验

          项目

        标准

类别

定期

检验

(元/台)

备   注

电梯(乘客、载货)

650

1、电梯6层以上(不含6层),每增加1层加收50元。

2、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提升高度每增加2米(不足2米的按2米计算),或者自动人行道使用长度大于30米时,使用长度每增加5米,加收10%。

3、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费240元/台。

4、船舶、防爆、汽车用等特种电梯加收30%;非标电梯加收30%。

5、进口电梯加收收费标准的20%。额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电梯加收10%。

6、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2倍收取。

杂物梯

380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500



  (二)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项目

安装过程

进口安全性能(设备价%)

重大维修过程(维修工程费%)

改造过程(改造工程费%)

制造过程(设备价%)

标准

%

工程总造价X(万元)

0.9

3.5

3.5

0.7

2.5

20≥X

2.0

20

1.5

30

备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改造过程、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二、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及验收检验
  1、桥(门)式等起重机定期检验

种类

标准

最大起重力矩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元/台)

桥门式、铁路、缆索起重机(元/台)

轻小型、旋臂式起重机(元/台)

升降机(元/台)(起升高度≤20米)

高空作业车(元/台)(起升高度≤20米)

擦窗机(元/台)

(起升高度≤20米)

机械式停车设备(元/车位)

Gn<5

500

600

400

600

1200

1500

160

5≤Gn<10

550

650

450

10≤Gn<16

600

800

500

16≤Gn<25

650

900

550

25≤Gn<40

700

1000

600

40≤Gn<60

/

1100

 

60≤Gn<100

/

1200

 

备注:

1、表中Gn为额定起重量,单位为吨;对Gn≥100吨的起重机,每增加10吨加收100元。

2、凡有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起重吸盘、副钩、集装箱吊具起重机的检验收费按表列收费标准每项加收10%。

3、对于跨度大于等于22.5米的起重机,每增6米(不足按6米计)加收表列标准的10%。

4、对于起升高度大于6米的起重机,每增加3米(不足按3米计)加收表列标准的5%。

5、防爆型起重机加收100%(含防爆性能检测),冶金类起重机加收30%,非标起重机加收20%。

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按照同吨位门式起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

7、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卸船机在同吨位门式起重机基础上加收150%,架桥机、装卸桥、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造船门式起重机在同吨位桥(门)式起重机基础上加收80%。

8、高度大于20米的升降机、高空作业车、擦窗机,每增加3米(不足3米的按3米计算)加收50元。

9、升降作业平台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双笼升降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加收30%。

10、所有进口起重设备增收20%。

11、载荷试验300元/台。

12、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3倍收取。



  2、臂架起重机定期检验

             种类

标准

最大起重力矩

流动式起重机

(元/台)

门座式起重机

(元/台)

台架式起重机

(元/台)

桅杆式起重机

(元/台)

塔式起重机

(元/台)

≤50吨·米

750

1000

750

600

900

备   注

1、凡有抓斗、起重吸盘或集装箱吊具的起重机按表列标准分别加收10%,凡有副钩、副臂的起重机安装表列收费标准分别加收20%。

2、最大起重力矩大于50吨·米的,每增加20吨·米(不足按20吨·米计)加收表列标准的5%。

3、当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的10%。行走式的塔式起重机加收20%。

4、流动式起重机底盘部分检验按厂内机动车辆收费相对应的收费项目收费,起重机部分检验则按表列标准收费。

5、船厂门座起重机在门座式起重机收费基础上加收50%,当提升高度超过10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的10%。

6、所有进口起重设备增收20%。

7、载荷试验300元/台。

8、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3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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