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每年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指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七条 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有资格申报市级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鼓励资金的设立
第八条 高新区设立“孵化事业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孵化事业金”),以上年度孵化事业金为基数,每年按照在孵企业对高新区的经济贡献增幅同比例增长,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每个年度“孵化事业金”的金额由高新区财政局会同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进行测算,由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与监管。
第十条 孵化事业金的支持方案由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负责制定,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落实。
第四章 鼓励资金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孵化事业金”按照科技部、天津市、高新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支持孵化成功率高、为高新区培养出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孵化事业促进资金”由三项构成:
1.基础补贴,约占“孵化事业金”的20%。主要对各孵化器开展企业孵化工作的基础性补贴,对经营正常且符合高新区发展要求的孵化器予以补贴15万元。
2.绩效奖励,约占“孵化事业金”的50%。根据各孵化器在培育企业、围绕孵化开展服务等方面的考核情况予以补贴。
3.公共平台资助。约占“孵化事业金”的30%。主要用于资助为提升服务水平而建设的各类公共平台。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是按照天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每个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培育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后分别兑现,考核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每个公共平台项目的资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