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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8]39号)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高新区孵化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孵化体系建设水平,培育支撑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对科技孵化事业的扶持办法》(津园区管发[2006]26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对科技孵化事业的扶持办法》(津园区管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津园区管发[2008]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孵化基地建设,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孵化体系建设水平,培育支撑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直属辖区内的所有孵化器。

第二章 管理及认定

  第三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作为高新区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孵化器的管理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新建孵化器应在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备案,从开办之日起,严格按照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制定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否则不能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对于能够按照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制定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服务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孵化事业促进中心签署《合作发展孵化事业协议书》,并按照该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的孵化器,可以认定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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