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1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研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实施。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1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