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