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 认 书
______(业主名称)作为______(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_____区(县)_____(物业项目名称)_____号楼_____门_____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 月 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 认 书
_____(业主名称)作为______(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