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