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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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