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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通知
(豫政〔2008〕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在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提高教师待遇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2004年以来,全省实现了编制内教师工资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解决了部分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分地方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存在依赖思想,没有把解决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至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全面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一)关于拖欠工资的核定。拖欠教师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含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以前年度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计入拖欠工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14号)规定,有关县(市、区)2001年1月调资政策在省政府批准推迟执行期限内,未发放的调资部分不计入拖欠工资范围。其他各次调资政策以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时间为准,统一执行前未发放的调资部分不计入拖欠工资范围。地方出台津补贴政策形成的拖欠不计入拖欠工资范围。

  (二)关于清欠资金的筹措。省财政对这次解决教师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不安排补助资金。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实施方案,从2008年省补助的一般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奖补资金、超收财力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教师工资清欠;从2009年起,将教师工资清欠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逐县(市、区)测算教师工资清欠能力,根据实施方案,从下达有关县(市、区)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教师工资清欠资金。对限期内完成清欠确有困难的个别县(市、区),省、省辖市财政可以适当借款,以后年度逐步扣还。

  (三)关于清欠工作的时限。欠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最迟要于2009年教师节前全部补发到人;欠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最迟要于2011年教师节前全部补发到人,2008、2009两年清欠任务要完成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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