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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穗财资〔2008〕46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做好我市居住小区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简称“小区配套设施”)的资产产权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配套设施以实际使用单位作为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主体。
  二、小区配套设施实际使用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
  2.市发改委《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表回执》;
  3.有关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
  4.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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