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穗财资〔2008〕46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做好我市居住小区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简称“小区配套设施”)的资产产权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配套设施以实际使用单位作为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主体。
二、小区配套设施实际使用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
2.市发改委《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表回执》;
3.有关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
4.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