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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第四条中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和标准的规定,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自用2年以上普通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对外销售的,个人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连政发〔2008〕1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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