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9〕1号 2009年1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目标责任,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和《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8个防火重点设区市及所属山区、半山区重点火险县(市、区)。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
(二)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三)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主要责任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人,重点林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各级政府要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防火职责,规定防火责任区,确定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各级林业部门作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要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乡村两级要与护林员和特殊人群监管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加强森林防火责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防火经费和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做到有项目、有经费、有措施,不断加大林火监测、防火阻隔、交通通信、专业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投入,突出重点火险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基础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