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湘乡镇企〔2008〕41号)
各市州乡镇企业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确认《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乡镇企业暨农业产业化经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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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乡镇企业暨农业产业化经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湘乡镇企[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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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湘乡镇企[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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