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气办发〔2008〕324号)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公告如下:
一、省气象局决定,废止《
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气象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施放气球操作规程>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气象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启用〈湖南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市(州)气象局及有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气象各项事务。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1
| 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湘防雷办发〔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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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 湘气办发〔2006〕130号
|
3
| 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气办发〔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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