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组织有关规划的公开展示和处理公众意见。
4.负责协调与各县各部门涉及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发展策略委员会职责
1.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旅游资源等发展利用战略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4.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5.对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6.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五)项目审查委员会职责
1.对需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项目提出审查及审批意见。
2.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议事程序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人员及项目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当月不能召开,对急需审议的项目,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求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后向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汇报审定。规委会召开前必须召开发展策略委员会会议或项目审查委员会会议。
(一)发展策略委员会会议及议题内容
发展策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州建设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州规划局局长兼任。其他委员由规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和建设、规划等专业主管部门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议题内容是:
1.审议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草案。
2.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
3.审议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旅游资源等发展利用战略规划草案。
4.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5.审议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草案。
6.审议其它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项目审查委员会会议及议题内容
项目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州规划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专家组组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州建设局、州规划局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议题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