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8〕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州审计局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已经2008年10月16日第十二届文山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
(文山州审计局  2008年11月5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文山州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一)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务、教育、国土、农业、经贸、卫生、林业、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等资料。
  (二)凡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竣工决算未通过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务、教育、国土、农业、经贸、卫生、林业、移民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决算和项目整体验收。审计机关应对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内容。
  (三)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使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