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教育退役士兵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加强教育与严明纪律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遭受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文明离队,安全返乡。
(二)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9年4月20日前下达。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在计划岗位内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全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必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
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继续全面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档案的审核,对假立功、假伤残的退役士兵,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安置资格。
(三)继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补助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宣传工作,引导、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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