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08]34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
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充分履行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8]6号)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预防控制、慢病管理率、妇女儿童保健、精神病防治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