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安监调查〔2008〕188号)
各市(州)安监局,各监察分局(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