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民办发〔2008〕91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部门,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民政厅决定,宣布《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民政厅决定,确认《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民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指导性标准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省民政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民政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民政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民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省民政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1
| 省民政厅
| 湘民优发[2006]5号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
| 省民政厅
| 湘民优函[2002]18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
3
| 省民政厅
| 湘民优发[2004]10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
4
| 省民政厅
| 湘民优发[2003]6号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确定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5
| 省民政厅
| 湘民办发[2007]48号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6
| 省民政厅
| 湘民办发[2007]23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7
| 省民政厅
| 湘民保发[2005]6号
| 关于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
8
| 省民政厅
| 湘民办发[2007]29号
| 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2007年8件实事中完善城乡低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
9
| 省民政厅
| 湘民办发[2007]69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底几项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10
| 省民政厅
| 湘民福事发[2003]23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1
| 省民政厅
| 湘民福事发[2002]15号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丧葬用品制作、销售管理的通知
|
12
| 省民政厅
| 湘民办发(2003)28号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秘密)
|